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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就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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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5-03
具有下列任一情况者,均应当视作以夫妻名义进行了共同生活:
(1)已婚人士在公共场合与他人举办婚礼;
(2)已婚人士虽然并未与他人正式举办婚礼,却在日常交往中称对方为伴侣或在公共场合承认双方为夫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哪些情况下就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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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就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什么情况下就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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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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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以夫妻名义生活就不是重婚罪吗
其实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不见得就不是重婚罪,重婚罪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跟别人登记结婚,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已经跟别人登记结婚了的情况下,可能周围的朋友同事也都不知道,但只要有两本结婚证就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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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分别如何定义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土地用途与土地性质之间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用途主要是指土地被规划用于各种不同的活动或使用目的,而这些用途可以划分为诸如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等多种类型;
其次,土地性质则更注重于对土地获取渠道、权利所涵盖的范围及相关限制进行详细描述,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权利获取途径的独特性。
总而言之,土地用途是由土地性质所决定的,而土地性质则是通过土地权利获取途径来加以明确界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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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重婚吗?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重婚,我们国家关于重婚罪当中的认定的具体的两种情形当中,就包括这样的一种情形,除了这种情形之外的话,还有一种情形是与其他的人员再次登记结婚,都需要按照成功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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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前买的房子过后买的车位是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婚后购置之汽车究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之财物抑或仅为单方享有之私人资产,则需依据相关事实情况作出具体判断。
就此问题而言,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如该汽车系使用婚后双方所获收入购得,即便其归属权登记在某一方名下,亦可被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之财富。
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之任何财产,原则上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其次,若该汽车系由婚前个人储蓄购买,且归属权登记在购买者本人名下,那么这辆汽车便可以被认定为购买者的个人财产;
最后,若该汽车系由婚前个人储蓄购买,但归属权却登记在配偶名下,那么这辆汽车便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之财富。
因此,婚前个人财产的属性并不因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而有所改变,夫妻个人财产将始终保持其独立性,不得亦不应对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而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夫妻之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之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之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若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已知晓该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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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是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未能履行赡养责任的情形,遗产继承问题需依据实际状况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
首先,在老年人没有留下遗嘱的前提下,即便未承担赡养责任的子女,仍有权参与遗产分配;
其次,若有其他子女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承担赡养职责,那么他们可以提出主张,请求对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进行适当削减或者完全排除其对遗产的继承权。
须明确,抚养与否并不会直接影响到继承权的行使。
然而,若被继承人明知继承人存在不孝行为,却仍然选择将遗产交由其继承,那么其他人便无法对此进行干预。
关于如何针对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况提起诉讼,以下是详细步骤:
首先,应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提交正式的诉讼状;
其次,立案部门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符合立案条件,则会通知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用,待缴费完成后即视为立案成功;
反之,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则会作出裁定,决定不予受理该案;
第三,法院会根据案件的繁忙程度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和书记员等信息,对于需要公开审理的案件,还会提前三天发布公告;
第四,开庭时,审判长会先确认当事人的身份,然后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最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需要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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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以下任一情形就可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举行结婚仪式,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二、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三、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四、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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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房产证是夫妻一方名字一方去世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夫妇中的某一方不幸离世之后,倘若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登记姓名为已故一方,那么理所当然地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变更手续。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此种情形时,逝者的亲人或代理人需要向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递交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当继承权正式启动并顺延时,应当依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若存在遗嘱,则应遵循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方式进行;
如有遗赠抚养协议,也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来执行。
具体而言,第一款和第二款明确指出,遗产的分配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首先,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当继承权正式启动并顺延时,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而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无权参与;
若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缺失,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接手继承。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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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 子女随母方生活
1、孩子还没有满2周岁的。2、孩子已满2周岁,但女方做了绝育手术而男方没有做的。3、孩子一直以来就是跟随女方生活的。4、男女双方抚养条件相比较,女方的抚养对孩子日后的健康成长更有利的。5、男方有不良嗜好,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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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地下室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我国,对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纳税人来说,自房屋正式交付并投入使用的那一个自然月份开始,就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2、而对于选择购买二手住房(即“存量房”)的纳税人而言,自完成产权登记手续,且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那个自然月份开始,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3、如果纳税人将自有房产进行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那么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那一个自然月份开始,便需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对于通过出让或者转让等方式有偿获取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来说,他们需要根据与受让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交付土地的时间,从该自然月份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5、对于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耕地,自获得政府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的那个自然月份开始,纳税人就需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同样地,对于被政府征用的非耕地,自获得政府批准征用的那个自然月份的次月起,纳税人也需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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