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依照合同条款充分履行自身应尽之义务,或者其履行合同职责的方式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则该方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对此,法律已经有所明确规定,即当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达或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揭示其无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
合同履行期限结束之前强制对方在一定时间内承担起违约责任。
换言之,倘若在履行房屋买卖协议时,
购房者因故改变主意不想购买了,但却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
解除合同时所需满足的例外情况,那么购房者必须毫无疑问地承担起因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