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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特指劳动者在既定工作期间未履行事先的请假审批程序即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
按照我国司法领域相关
法规的规定,如果企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频繁出现此类严重违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
至于具体的旷工天数界定为
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内部管理机制来加以规范设定。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行业惯例通常将累计旷工达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员工视为具备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假如所在用人单位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连续累计旷工达到非例假的三个工作日则视为丧失继续享有劳动合同权益的资格,并且这种企业内部规定已经通过了一定的民主决策流程并依法向所有员工进行了公示普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仲裁机构和法院都会予以充分尊重尊重并予以支持与认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