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操作中,即便合同已经解除,我们依然有权力向违背承诺的一方追索象征性的
违约金。
原因是,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具有相对地与其他条款独立存在的特性,即不论合同是否终止或者失效,这些关于违约金的规定都不会因此而丧失法律效应。
换言之,尽管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结,但其对合同内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有效性并没有丝毫影响。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当某一方违反合同时,应该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
同样,他们还可以为违约带来的损失赔偿数额设定计算方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可低于实际遭受亏损的数额,也不能高得离谱,以至使违约方背上过重的
债务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