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宣告终止运营,则所有就业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经诊断为
职业病的员工,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直系亲属和工会组织,都可于事故发生之日起或经医学鉴定确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一年内,直接向
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进行
工伤认定。
对于治疗事故造成的
工伤所需的费用,只要这些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便可从相应层面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得到全额偿付。
在企业
破产清算过程中,依法确保应由雇主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得以顺利拨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