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厂搬迁不给厂走的员工有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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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厂搬迁不给厂走的员工一般是有补偿的,对于此种情形,单位通常需要向职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可以获得补偿的情形,职员入职时间每年一年可以获得由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对如果厂搬迁不给厂走的员工有补偿吗依旧不清楚,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如果厂搬迁不给厂走的员工有补偿吗?

一、如果厂搬迁不给厂走的员工有补偿吗?

1、如果厂搬迁不给厂走的员工一般是有补偿的。

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企业拆迁主体:

(1)有限责任公司

该企业就是被拆迁人,但是会有股东选出的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行使代表权,代表本企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股份有限公司

由股东会形成决议,选出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行使代表权,代表本企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3)合伙企业

被拆迁人应当为合伙企业。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完全彻底改制的企业

应由改制企业的董事会形成决议,并委托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行使有效的民事代表权,签订本企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5)对改制不彻底或是未能完全改制的企业

应由主管部门协调,并设立处置国有资产的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共同签订本企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主管部门已公告宣布被拆迁企业停业清算解散的,应由主管部门设立的清算小组负责人签订本企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企业拆迁补偿款需要交税吗?

1、企业拆迁补偿款需要交税。

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对于搬迁时支出后的余额,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2、只要企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可不用在当年确认收入。

视搬迁进展情况,可在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确认收入:

(1)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搬迁。

(2)有新的投入计划或立项报告。

三、公司搬迁在本区内有补偿吗?

1、公司搬迁在本区内员工不一定有补偿。

(1)一般情况下合理的同城搬迁,对员工生活通勤影响不大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不去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关于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体的问题。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3)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但距离稍远的,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4)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对于所在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新工作地点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应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2、公司搬迁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上班地址的情形,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一致的,单位可能需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工厂也是有可能会被拆迁的,若工厂所有者选择的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那么拆迁方则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决定的补偿金。如果对如果厂搬迁不给厂走的员工有补偿吗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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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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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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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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