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关于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并不能简单地以经济状况为唯一依据来判断。
在作出公正且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判决中,法院通常秉持着“育儿方式对子女影响最大化”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当某位父母的养育方式能够维护子女的心理健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即使其经济条件相对较弱;
相反,若另一方虽具备优越的经济实力,但却存在虐待子女等严重不当行为,那么法院为了确保子女得到充分的关爱和保护,仍然可能会将
抚养权判归经济条件相对较弱的那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