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广大乡村地域,
宅基地与房屋
拆迁实行“分开补偿”政策。
“分开补偿”,意即土地补偿与地面附属物补偿相互独立。
作为我国农民赖以栖息生活的宅基地,其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组织,并由其负责分配予全村居民使用。
村民可依据分配的宅基地兴建住房。
当面临宅基地拆迁时,将产生两种补偿方式。
首先是针对宅基地本身的补偿,其次是对房屋的补偿。
然而,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故此部分补偿应归村集体所有,而非直接支付给宅基地的使用者。
至于房屋的所有权,则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因此房屋补偿自然归于村民手中。
若村民的宅基地遭受征收,且无其他宅基地可用,村集体需为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便他们能在新的宅基地上重建家园。
宅基地征收补偿通常分为两种形式。
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征收补偿通常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即按照当地的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赔偿;
另一种则是提供一定数额的安置费用,例如在其他规划区域内划拨新的宅基地或在安置小区内提供
安置房的置换补偿。
宅基地
拆迁补偿价格主要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两部分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