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必须首先强调指出,将怀孕视为紧急
辞职并因此扣除员工薪资的做法,既缺乏科学依据,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也站不住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严格规定,对于正式员工而言,通常情况下需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而对于
试用期内的员工,则只需提前3日进行口头或书面通知即可。
然而,这仅适用于在双方签署
劳动合同时,且用人单位未出现诸如
拖欠工资等
违法行为的情形。
否则,员工有权随时终止
雇佣关系,即所谓的“紧急辞职”。
若员工未能满足上述关于紧急辞职的条件,那么即便如此行事,是否仍需向用人单位支付
赔偿金呢?答案是,只有当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紧急辞职与自身遭受的
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能够提供相关损失的具体
证据,员工才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反之,如无法证明此种因果关系及损失的存在,则员工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义务,更谈不上被扣除一整个月的
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
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