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被赋予两年的期限。
倘若在这两年中,受让方并未能对此进行有效的开发利用,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该宗地将有可能被依法收回。
具体来说,如果某块土地连续两年处于闲置状态,且经过原批准机构的批准,那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无偿回收用地单位对该地块的使用权;
若此地块原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应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便其重新恢复耕作。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