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
工伤津贴之规范,根据相关条例规定:
若劳动者因患上工伤被评分为一至四级者,其每月应得津贴金额按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一级
伤残津贴=本人
工资×90%;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工伤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工伤津贴=本人工资×75%。
而对于五、
六级伤残者,其每月应得津贴金额则分别为: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办理
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