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
法规的明确规定,租赁土地必须依照相应比例缴纳
土地使用税。
具体而言,对于应缴纳税款的单位以及个人,如其在租赁期间将土地出租给他人,则应由
出租方负责承担土地使用税;
反之,如果该单位享有税收豁免权并且将土地出租出去,那么就应该由
承租方来承担这笔费用。
土地租赁权是指土地
承租人在向
土地使用权人按时支付租金后,所获取的在一定时期内对土地进行使用及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
它是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从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那里获得的土地占有、狭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部分收益权。
相较于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缺少了一项
处分权。
土地租赁权主要涵盖了土地
转租、农村土地转包以及城市土地出租三个方面。
土地租赁权可以被划分为有期限的或者无期限的两种类型,然而在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土地可以无期限租赁,仅规定了实行有期限租赁的原则。
在农村地区,土地转包实际上是一种有期限的土地租赁形式,出租方通常是
土地承包者,也就是
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他们除了从承租人那里收取地租之外,还需履行自身与集体之间的
承包合同义务。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任何未经村民集体同意而签订的土地
租赁协议都是无效的。
此外,国家实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用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方式,对于那些不适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
承包。
最后,关于
合同无效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合同无效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导致合同自然无法产生效力。
合同无效的决定因素在于国家对已成立合同的态度和评价,这体现出国家对
合同关系的干预力度,与之相对照的是,
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与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存在着显著差异。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
出租人没交,那税务机关就有权向实际使用人(承租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