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拆除及建设的责任方需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标准,向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方支付各类补偿款项。
这些款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用,也称为房屋重置费用,这主要是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该项费用的计算方式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然后再以每平米的单价来进行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用,这项费用主要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遇到的不便。
其计算方式是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项费用主要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能够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到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则需要由当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进行确定。
在计算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时,我们可以采用以下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
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代表了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价值;
而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则代表了被拆迁房屋本身的重建成本。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