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要求,在启动住宅或商户的征收以及补偿工作前,
房屋征收部门必须首先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然后将该方案提交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和审核。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会组织相关部门围绕此征收补偿方案展开研究和讨论,并最终公布最后的结果,以期充分征询公众的意见。
在收集公众反馈时,征求意见周期不应少于三十天。
同时,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深入挖掘和整理房屋征收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地理位置、
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各种信息,而被征收人有义务积极配合这项工作。
调查结果亦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所有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至于
拆迁安置问题,通常由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以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
双方需就安置方式、安置地点以及给付标准等达成共识,并将所有细节记录在
拆迁协议中。
然而,若双方未能就安置问题达成共识,那其中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起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做出裁决,它就变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
行政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安置可采用一次性为被
拆迁人提供安置住房的形式,也能让拆迁人通过租赁过渡房(或者直接给付临时
安置补助费,让被拆迁人自己解决)来满足临时居住需求,以此作为一种暂时性的过渡措施,有效地缓解了安置用房短缺的压力。
假如安置用房无法做到一次性解决,那么在协议中应明确具体的过渡期限,以便将拆迁安置划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即一次性安置和过渡性安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