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时,是先评估还是先征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启动住宅或商户的征收以及补偿工作前,房屋征收部门必须首先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然后将该方案提交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和审核。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会组织相关部门围绕此征收补偿方案展开研究和讨论,并最终公布最后的结果,以期充分征询公众的意见。
在收集公众反馈时,征求意见周期不应少于三十天。
同时,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深入挖掘和整理房屋征收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地理位置、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各种信息,而被征收人有义务积极配合这项工作。
调查结果亦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所有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至于拆迁安置问题,通常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以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
双方需就安置方式、安置地点以及给付标准等达成共识,并将所有细节记录在拆迁协议中。
然而,若双方未能就安置问题达成共识,那其中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起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做出裁决,它就变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安置可采用一次性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住房的形式,也能让拆迁人通过租赁过渡房(或者直接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让被拆迁人自己解决)来满足临时居住需求,以此作为一种暂时性的过渡措施,有效地缓解了安置用房短缺的压力。
假如安置用房无法做到一次性解决,那么在协议中应明确具体的过渡期限,以便将拆迁安置划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即一次性安置和过渡性安置。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房屋拆迁时,什么情况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在涉及到房屋拆迁的问题上,以下四种情形允许实施强制拆迁措施:
首先是逾期未得到纠正且仍存在的违建构筑物;
其次是已经向被征收者支付了货币赔偿金、调换房屋以及提供了周转住房资源的;
接着是被征收者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交付房屋义务的;
最后便是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我国对于住宅或者商业场所的征收与补偿事项实施之前,必须首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具体的执行方案,并经过市级以及县级政府的严谨审核和批准之后,再公开展示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保证至少为期三十日的征求意见阶段。在此过程中,征收部门需要对相关房屋的详细信息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而被征收方也有义务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关于拆迁安置的问题,则主要是通过双方之间的协议来加以解决,其中涉及到安置方式、安置地点以及安置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如果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裁决申请。在安置方式上,既可以选择一次性提供住房,也可以选择租赁过渡房,同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过渡期限。若是无法实现一次性安置,则将采取过渡性的安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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