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订合同时,其法人享有签署的权利。
经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便可决定是否仍需
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相关文本。
实际上,由于并非所有公司签订的合同皆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署名确认,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公章,或由具备签字权限的高级管理人员代为签署。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当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自当事人均已签署、加盖公章或按下指纹之时起,合同即告成立。
在此之前,若当事人一方已先行履行主要义务且另一方予以接受,则该合同亦将视为有效成立。
此外,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约定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但当事人未能遵守此项要求,仅有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另一方予以接受,此时,该合同同样被视为有效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