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员工加点这一说法而言,法律明确规定了员工所需要提供
证据以证明实际工作时间的要求。
具体而言,依照中国现行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若发生了
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对于自身所提出的主张,都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立场。
而如果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是由用人单位所掌控和管理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则有义务向仲裁机构提供这些证据;
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这些证据,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外,该法典的第三十九条也明确指出,只要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被证实为真实有效,那么仲裁庭便应将其视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然而,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所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仲裁庭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供这些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仍然未能提供这些证据,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