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法定
违约责任的比例标准,而是确立了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违约责任的原则。
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比例可被视为约定范畴,而非法定范畴。
然而,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远低于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那么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申请,对该约定进行适度调整以确保公平公正;
反之,若约定的违约责任过于严苛,超过了实际损失的范围,同样可以通过上述途径进行适当削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