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认购费用被视为不可退回款项。
然而,符合以下特定前提时,认购费仍有可能得到退还:
首先,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将已被消费者选定的住房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致使无法顺利完成契约步骤,那么这样的情况下,该企业应当以双倍的金额退还消费者的认购费用。
其次,假使房地产开发商尚未获得
商品房销售的相关法律许可证明,或因其自身原因直接影响到双方无法签署正式书面合同,抑或由此引发合同失效问题的话,开发商必须归还消费者支付的认购金,且需承担消费者因为此事产生的所有损失。
再者,假设双方仅因为正式书面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文无法达成共识,而这并不涉及到认购意向书中的核心内容,从而最终导致契约过程受阻的,此时双方均不构成任何违约行为,开发商就应该全数退还消费者所缴纳的认购费用。
最后,若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并没有做出明确标注,并且双方在此问题上也无法达成一致,以致正式合同无法成功签订的话,开发商便应退还消费者原先支付的认购费用。
但是,若开发商已经具备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但消费者却拒绝签署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出现,这时候消费者无权请求返还其先前支付的认购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