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是有权利毫无限制地终止与雇主之间的
劳务关系或者说
劳动合同的。
为了执行这一权利,劳动者只需在正式被雇佣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前,通常为期三十天,或者如果处在
试用期的话,则提前三个工作日向雇主提交书面辞呈,便可完成解约流程,同时有权要求雇主协助办理所有必要的
离职手续。
这种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并不要求满足其他特定的条件,只要劳动者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义务,便可以达成目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