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安置房的分配原则,严格按照房屋腾空交房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遵循“先
拆迁者优先挑选”及“谁参与拆迁,谁安置”的基本原则。
2.针对被征收人而言,他们有权自主选择将异地重建的房屋与被拆除的房屋进行交换,亦或是选择借助原址重建的房屋与被拆除的房屋进行产权置换,且在此过程中还会为其提供相应的搬迁奖励。
3.所谓的安置房,主要是指由政府开展城市道路建设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专门为将要面临拆迁的住户所建造的房屋。
这是因为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因素导致的拆迁行为,为了妥善安置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的居住需求而设立的房屋类型。
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必须在获得该安置房的
房产证之后方可进行,此时的过户交易与普通的房屋交易并无本质上的差异。
5.安置的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的居民被拆迁户,同时也涵盖了因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民群体。
伴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持续加速,政府有必要尽全力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拆迁户需求,这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