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方式:
分别是出售、交换以及赠与。
而当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之时,其所附带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
同时,如果是将土地使用权与其所附带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分离式转让的话,则必须经过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要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