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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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按照出让合同以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投建,建设的房屋必须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才能转让的。
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一、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指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的形式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又将上述条件重复规定,这使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未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达到法定投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认为无效,将发生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设定转让条件的目的一是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二是防止囤积土地和炒买炒卖行为。1995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范国有土地的交易活动,制止炒卖土地的内容同样是这一立法目的的考虑。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一)申请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批准,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并进行现场勘察,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核对无误后,填写转让审批表。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三)签订转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且转让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四)公证,转让合同应经过公证。

(五)变更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要件。经办人依据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总之,我们不能在刚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以后就马上把其转让出去,在法律制度当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是设定了相关的转让条件的。这些在过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时候,国土资源部都会仔细审查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对不符合转让条件的,不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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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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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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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马上就要进行司法考试了,但是很是对土地的使用权等方面的知识不太了解,想知道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如何定义的?
[律师回复] 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服从国家主权。国家保留对出让土地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和为公共利益征用出让土地的权力等主权范围内的全部权力。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较为完整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质是国家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把国有土地以约定的面积、价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条件,让与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由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具备了物权所包含的基本权利,即占有的权利,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权利,收益的权利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利,所以它是除土地所有权之外的较为完整的物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充当出让人。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具体落实,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审核与权属管理。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出让,出让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也不能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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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每一种出让方式都有其相关的土地出让流程,让国有土地出让工作更好的进行。
1、 协议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在用地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地价、用地年限、面积、付款方式、时间和用地条件等相关事项,在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经常用在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提出用地要求,且要求地块没有竞争者的场合,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和国家鼓励的相关产业的项目用地。协议出让金的确定不是竞争的结果,而是谈判协商的结果。
2、 招标出让是政府对某块土地有了明确的开发意图和规划条件后,在市场中寻求一个有利于实现政府开发计划的开发者而采取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开发意愿,经政府选择后,确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某个开发者。在这种出让方式中,投标者有多个,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性。政府在选择中标者的时候,不但考虑投标者的投标价,而且考虑投标者对实施这块土地开发是否有利。
3、 拍卖是指政府对某块土地有了明确的规划条件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受让人到场,对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出价最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这种方式主要用于竞争激烈的某类或某块用地,具有激烈竞争性。
选择不同的方式在使用时就有不同的转让流程。转让使用权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转让方式,国家鼓励的生产项目用地可以用协议出让的方法,政府对一块地有开发用途时可以用招标出让的方式。
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条款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符合城市土地使用权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的有哪些情形 以下五类情形可纳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是指国有土地的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所采取的方式或程序,它表明以什么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因此,我国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就包括四种: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出让方式引进了竞争机制,排除了人为干扰,政府也可获得最高收益,较大幅度的增加财政收入。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竞争性强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特别是大中城市的黄金地段。
最近在电视看到一则关于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新闻,没看懂,请教一下他的管理规定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除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办理外,其他用地均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住宅建设用地;
(二)军事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划拨的建设用地。
第五条 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含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持有关手续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在办理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应联合办公,并在接到申请之日后10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让、转让、抵押、补偿价格,须经具备中介服务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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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是:主体不同;行为性质不同;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交易市场不同。出让,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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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门市房拆迁土地使用性质转让和租赁的补偿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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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齐全,并且取得了营业执照可以对外经营,在传统的观点中就是一个临街商铺,基本满足了门面房的客观要件,只不过没有取得商铺的房产手续,这样就应该参照门面房的价格进行补偿。
第二种就是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租赁房屋,或者在租赁的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对外产生商业经营行为的情形。这种情形原则上就不能按照上一种情况来补偿,因为补偿价值大部分都在土地上,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能按照实际状况来进行参考补偿,这个情况主要是按照你的经营情况来进行补偿。除了厂房的重置成新价,对商业经营行为而言,就是经营利润和停产停业损失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三种就是完全租赁。房子是房东所建,然后租赁过来后适当改造形成商铺经营的形式,原则上是适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室内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完全达不到按照商铺补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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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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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哥哥想把他的一块地转让给城里的侄子,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城镇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需要注意些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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