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
承租人暂无意愿支付
物业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拥有向业主
追讨的权利。
需注意的是,由业主与承租者所达成的合约(也即是
租赁合同)属于双方
法律关系范畴,该等契约并不能当然地对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例如我们所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乃是业主应尽之义务。
在此前提下,若承租人未能依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期限履行缴费义务,那么业主便理应依法承担起连带付款责任。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