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拆迁的补偿策略主要包括重新分配
宅基地,建造新居;
供应安置用房以满足建房需求;
或者进行货币赔偿这些补偿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则》(LandAdministrationLaw)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具体规定,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在这之中,对于农村村民的住宅,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的基本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分配宅基地、供应安置用房或进行货币赔偿等多种方式,为其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
同时,还应对由于征收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确保农村村民能够享有居住的权利,以及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