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开发企业未能出示具有法定效力和有效性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楼宇商品推广广告存在过度夸张或不实陈述,存在违规操作;
过渡期内,开发企业可能已经将预售
房屋抵押给第三方或恶意隐藏其已将预售房屋进行
抵押的事实;
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开发企业可能会将预售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三方,或者选择隐瞒捏造预售房屋已经被出售的情况;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后,开发企业未能按时完成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以及
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
开发企业未经预购方同意,擅自变更预售房屋的各项配套设施或户型结构。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
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