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在租赁期内,业主决定将其出售之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这一问题,我们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若在租用过程中,业主萌生出出售房产之意愿并请求租户尽早迁离时,这种做法无疑是违反合约规定的。
届时,租户有权提起
诉讼,追究业主的
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且业主还须给予租户充足的时间来完成搬迁事宜;
而另一方面,倘若业主仅有意愿出售房产,并不强制或建议租户提前迁离,那么此种情况便不能被视为违约行为。
此时,只需在原有的
租赁合同上更改出租方的姓名为现业主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