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不可以擅自实施以下行为:
(1)不得扣留或收缴
劳动者的居民
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2)禁止以“提供
担保”为名,向劳动者强制收取诸如工作服
抵押金、
劳动合同违约风险押金等任何形式的
保证金;
(3)禁止以各种借口,向劳动者索取除
工资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财务。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
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