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是不需要扣税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不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所获的的经济补偿金是不需要交税的。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签署变更劳动合同书,由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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