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背信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的
犯罪行为可能引发
司法部门的检控。
在法律条款中,所谓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乃指上市公司的
董事会成员、
监事及高级管理层未能恪守其对公司承担的忠诚职责,利用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利和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以下任意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导致上市公司蒙受重大
经济损失的行为方式。《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
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