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无法与
拆迁业主就
赔偿事宜达成共识的情况,丝毫未能阻碍
强制拆迁进程。
当房产征收部门将相关事宜报告给已制定出
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时,他们会遵循既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出具具有
法律效力的补偿裁决。
同时,这一裁决将在有关地区内部公开公示,以便所有相关人员了解知晓。
如若被征收者对于现有的征收补偿标准存在疑虑或者反对意见,他们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
民事诉讼。
而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可在政府机关得知其所做出实际行动后的6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参与者需向作出该具体
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或政府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
若对结果仍不满意,被征收者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后的15天内向有权
管辖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在这个
诉讼期间,申请方必须向审理该案的法庭提交一份正式的
起诉状,并且根据被告数量提出相应数量的副本文件。《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