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得超过公司员工总薪酬金的百分之十四,超出的部分则不予扣除。
这一新规定取代了原有的以
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作为扣除依据的规定,转变为采取实质性扣除方式。
就税收政策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仍未实现职能分离的企业内部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以及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维护与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酬劳、社会保障费、
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保障员工健康、改善日常生活、解决居住和出行等问题而发放的各类补贴和非货币形式的奖励,如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因公外派就医费用、未实施医疗统筹企业职工的
医疗费用、员工
赡养或
抚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采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员工困难补贴、救助款、员工食堂经费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
(3)符合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职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
探亲假差旅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