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
合同有效期尚未结束之际,雇员倘若欲在中途请求离职是完全合乎法律道德之举。
劳动者在此种情况下,除需要依法提前三十天向用工方提交书面离职报告之外,还可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务终止权。然而,在适用期内
解除合同则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用人单提出书面
辞职申请即可。假如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履行其应有之手续和职责,
当事人有权提起
劳动争议仲裁,甚至向当地劳动保障
监察部门申诉立案,以便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