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于
拆迁安置相关合同中所规定的
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当一方
当事人违约时,被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原定协议内容履行;
其次是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即违约方在出现违约事实后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减轻或者消除其
违约行为给相对方带来的损害;
最后则是
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这也意味着如果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就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
赔偿的金额并不仅仅局限于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还必须对潜在的
可得利益部分进行弥补。《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