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承包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承包业务之后,未能遵循合约所约定之权利与义务,反而将其所有承揽的建设工程悉数转交给其他第三方机构负责,抑或直接将整个建设工程锯分并以分包的名义交由其他单位分体承包,则此等行为被称之为“转包”。
为避免出现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参与工程建设,从而导致工程质量水平的严重下滑以及建设市场监管的无序局面,中国相关法律及行政规章都对这种
违法转包行为作出了明令禁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