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
房屋转租合同时,我们需要尊重相关法律
法规并确保其满足法定生效条件。
通常情况下,只要经过了出租人的明确许可,那么这样的合同便是具有效力的。
然而,若是出租人未能同意转租事宜,那么这份合同就无法成立,即为
无效合同。
另外,倘若出租人已经知晓或理应知晓承租人正在进行转租行为,但却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那么这也可以被视为出租人对转租行为的默许,从而使该份合同得以生效。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