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孕期间女性员工的工作权益,我们在此特别指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在妊娠期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岗位,雇主需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文件,适度减少其工作量或为其分配其他更适合身体状况的工作任务;
其次,对于妊娠达到7个月及以上的女性员工,雇主则不应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间
加班,同时还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她们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再者,怀孕
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耗费的时间也将被视为正常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最后,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该类员工的薪资水平、解雇她们或是与之
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协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
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
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
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