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邻里房屋建设计划产生的
纠纷时,您可以寻求当地乡(镇)级民众政府或者县市级及以上行政级别政府机构的协助处理。若涉及到
土地所有权与
使用权的争议,依照我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您应当首先致力于运用协商方式予以解决;若未能达成共识,您便有权依据该条款向上述政府部门提出异议请求。倘若对此项决策存在异议,您仍然享有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司法
诉讼的权利。
然而在此之前,无论是何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房屋建造现场的土地利用状况。除此之外,您也可以考虑透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房产管理局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调解以期达到问题的妥善解决。若所有这些途径均未见效果,您有资格最后诉诸法律途径,运用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