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构决定裁撤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时,如果员工对此表示反对或拒绝接受新的岗位安排,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相应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文件形式告知员工个人该情况,或者替代性地为员工额外支薪一个月以后,解除双方现有的
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也须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贴。经济补贴的具体金额应根据员工在公司持续工作的时间来衡量,每满一整年即视为一周期;如果员工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六个月并且未达到一整年,可参照一整年来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不够六个月的员工,则将其视为半年期,只须支付半个月的等额
经济补偿即可。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