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给予的见面礼,当双方因感情破裂产生分手时,通常情况下无需归还。
然而,若该
赠予乃是建立在婚姻约定关系之上,并且涉及到了特定的礼物或者财物交换,那么这种状况便需要进行退还处理。
根据我国司法机构的相关解释和指导意见,
当事人有权主张返还依照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予的
彩礼。但是,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法定条件之一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裁决:
首先,双方未能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虽然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过;
最后,在婚前给予对方财物,且这一行为导致了
赠与人的生活陷入困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