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怀孕在职的员工,用人单位是禁止实施解雇行为的。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属于法定的
劳动者不能被
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
首先,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之前必须经过职业健康检查,若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内的,则用人单位不得依相关规定进行
裁员处理;
其次,如果员工在本单位期间患有职业病或者遭受
工伤并被认定为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那么用人单位同样不可解除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