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的预
定金能否退还取决于实际情况的判断。具体而言,以下条件可能影响定金退还的可能性:
1.若
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及地点履行签订合约的承诺,抑或是在正式
签订合同时变更了认购书已确认过的重要条款(例如价格、面积、户型等等),从而导致无法顺利签订合同,那么这种情况将被视为违约行为,所缴纳的预
订金将不会得到退还。
2.若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经选定的住房出售给他人,从而导致正式签署的合同无法进行,那么开发商应该双倍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
3.倘若开发商未能取得有关
商品房销售的法律许可证书,或因其自身失误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甚至导致
合同无效,在此种情形下,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的定金,并应对购房者可能遭遇的
经济损失负责补偿。
4.若双方在正式合同以及相关
补充协议中对于核心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但这些问题并非源于认购意向书中的内容,结果导致最终签署的合同无法达成,此时,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无偿退还购房者的定金。
5.倘若认购意向书对房价、面积和户型等关键性条款未作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若是因双方在这个方面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交付的定金。
6.基于不可
归责于
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签订,那么卖方应将定金全额退还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