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所购买的房产尚未完成交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协议条款,您仍有权选择
退房。
然而,在此之前,您需要确保您的确满足了退房的特定条件方可合法有效地行使此权利。具体而言,以下三种情况均可被视作合法的退房理由:
首先,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节点完成交房工作,且该延迟时间已经超过了三个月,那么您便有权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请求,同时要求其退还双倍
定金或者
赔偿相应的房款利息;
其次,如因开发商方面出现问题导致
买房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无法获得房产的
产权证书,此时您可依法选择退房;
最后,倘若开发商在开盘售房过程中并不具备相关
经营资质或证件完整性存在缺失,这种行为可认定为
违法经营活动,由此而签署的合约便不具有
法律效力。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
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