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商进行
破产清算处理时,于
购房者而言尤为重要的是
优先债权的范围界定。在购房者已向
商品房购买并全额或部分支付了购房款项之后,他们就被视为优先
债权人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此项规定将购房者的地位设定得略显优越于建筑
承包商,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那些相对较脆弱的购房者的基本生活权益,而对于商铺购买者而言,其动机并非单纯的居住,更多的是出于投资目的,因此并不符合《批复》中提及的购房群体,故也无权享有优先债权人的身份。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
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
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
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二条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清偿其所欠
担保权人全部
债务,其余款项则返还给买受人的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