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合同争议所引发之回收问题,可通过
诉讼或协商途径予以解决。
(首先)关于合约履行事项,若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合同时未能按约定时间进行搬迁,拆迁方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
司法程序中
申请强制执行。
原因在于政府相关部门向拆迁方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于特定
行政行为,如此一旦作出,便具有既定效力、约束力以及执行力。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期限内达成的合同,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拆迁。
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
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停止执行”。
这一条款反映出行政行为在
行政程序执行过程中所需要具备的高效性需求。
(其次)关于涉及被拆房屋租户的法律地位问题,若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已经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共识,然而房屋的租户由于合理的缘故而不予配合实施腾房行动,经过政府房屋主管部门裁定并且给予限期搬迁通知之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那么在此情况下,原属拆迁方的法律地位则转变为案件原告,而原被拆迁人和现任租户则成为了共同被告。
若是在处理此问题时,发现租住期限尚未到期的情形,那么承租者对于已被拆迁的房屋还有继续享有的
使用权,此时,拆迁方向承租者提供临时安置用房以作过度并非不可能。
若被拆迁人希望进行
产权置换,那么该新
安置房屋的所有权自然归属于被拆迁人。
同样地,
承租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的租赁关系亦应得以维持,不过由于原房屋已被拆除,故需对
租赁合同作出相应调整。
若租住期限临近结束,承租者应无条件接受搬离,并承担拒绝搬迁的法律后果。
如若尚未订立租住期限的,则应对承租者设定对此批
拆迁房屋的使用权,并命令承租方与被拆迁方协定一个新的租住期限。
若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并且被拆迁人希望承租者
解除合同,那么法院通常会批准此类请求。
然而,若承租者确实没有腾房条件,可以在征得被拆迁人的同意后,判决拆迁方需对承租者提供安置,由承租者根据承租房屋价值的实际情况,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数额的
经济赔偿。
最后,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
纠纷,被拆迁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临时住房交还给拆迁方,既是其自身的民事义务也是其行政职责所在。
然而,如被拆迁人违约,拒绝腾退临时住房的,拆迁方也有权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裁决被拆迁人是否需要搬迁到新的安置房屋之中。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被拆迁人仍不履行又不
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