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签署了商铺认购合同之后是否能够顺利
退房的问题,我们需要区别对待:
首先,假如您不再愿意购置该商铺,是由于其存在诸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交付、交付以后经过检验证实确实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交付以后出现严重影响到正常生活居住的质量瑕疵,或是在签订了合同过后,卖方又将该房产出售给了第三方亦或是擅自将其
抵押给了第三方等诸多
不可抗力因素,那么您便具有权益提出退房申请。
也就是说,只要您能够举证卖方存在符合
合同法规定的可
解除合同的相关行为,就有权要求对方为您办理退房手续,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退房都不会产生任何
违约责任。
其次,若是您仅仅是出于个人选择上的反复而萌生悔意,决定取消
购房意愿,那么通常而言,成功退房将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事实上,当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成立并生效以后,如果您没有充足的理由而单方面做出退房决定,那么这将被视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