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若出现“
一房二卖”的情节,通常情况下无法被认定为
刑事犯罪;然而,若
行为人怀揣着
非法占有的明确意图,并且其主观心态包含了欺骗之意,借此与他方签署
房屋买卖合同,以欺骗手段获取对方
当事人的财产,当这一情况涉及到
数额较大时,则应被视为刑事犯罪,并将其归类为
合同诈骗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