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纷争乃指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
民事主体丶以及它们彼此间就房屋与土地之所有权、经营支配权和
使用权限等权益所引发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争议双方都可通过谈判协商来寻求妥善解决之道,亦可诉诸
司法途径以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
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
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
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