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况之下,
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订已支付的
定金,然而若由于消费者自身的原因,例如签署认购书之后却又改变主意,或者因为个人的信用问题无法
申请贷款购
买房产等等,这类情形造成的定金损失则基本无法挽回。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保留退还
购房定金的权利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开发商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或
产权证,不具备合法的
商品房销售资格,从而导致
购房合同无法顺利签订;
其次,开发商存在
欺诈行为,例如已经将认购的房屋出售给了其他人;再次,由于
合同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例如卖方对于房屋信息的描述含糊不清,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明确界定,或者卖方擅自更改了认购书中关于房屋面积、价格等关键性条件;
最后,买卖双方都没有明显过失,但仍然无法就
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一致。例如,由于第三方因素或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该商品房项目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建设或建设进度受到严重阻碍。此外,如果消费者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将已选定的房屋转售给其他第三方,导致开发商无法按照预定时间正式
签订合同,那么消费者需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如果双方仅仅因为正式合同以及相关
补充协议无法达成一致,而这与认购书的内容并无直接关联,那么双方并不构成
违约行为,开发商有义务全额退还消费者所支付的定金。在购买房产时,还需注意所选房屋是否已经设定
抵押权或查封状态;同时,如果是通过
房地产中介公司进行
代理销售的,消费者应该了解该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房地产中介资质等重要信息。以上所有情况,消费者均可登录当地市国土房管局官方网站进行详细查询和确认。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