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
买房产所交付的
订金能否被退还,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其可否被退回取决于具体情形。若因为
购房者自身因素无法签署预定
销售合同时,购房者并没有权利要求返还订金。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如果在追求更高经济效益的过程中,与其他人拟定了预定销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定销售许可证之前即与购房者签署了预定销售合同;又或者在交
付定金前并未向购房者如实披露
商品房屋已经被查封、
抵押等实际情况,那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双倍金额返还购房者所交付的订金。除此之外,由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者双方责任所导致的原因也会影响订金的退还,例如双方在预定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
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定销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者所交付的订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